以下为文章正文
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
第一条 为加强常规武器装备研制工作的管理,明确责任,保证质量,提高效益,促进常规武器装备发展,制定《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兴以下简称《程序》。
第二条 常规武器装备研制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武器装备研制中长期计划或按计划程序批准的项目为依据,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
第三条 凡新型、改型(原战术技术指标有重大的改变)和仿制的常规武器装备研制和管理工作,均应执行本《程序》
第四条 常规武器装备研制一般划分为论证阶段、方案阶段、工程研制阶段、设计定型阶段、生产定型阶段(程序流程图见附表)。改型、仿制或小型武器装备研制项目,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可对研制阶段进行剪裁;对随主装备批准立项的配套装备研制,只报批《武器系统研制总要求》和《研制任务书》。
每个阶段的工作按本《程序》规定的要求完成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
常规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定型或生产定型后,总承包单位组织各分承包单位按财政部、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决算。
第五条 论证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进行战术技术指标、总体技术方案的论证及研制经费、保障条件、研制周期的预测,形成《武器系 统研制总要求》
第六条 论证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实施。
战术技术指标论证,根据国家批准的武器装备研制中长期计划和武器装备的主要作战使用性能进行.在主要战术技术指标初步确定后,即可进行总体技术方案论证。
使用部门通过招标或择优的方式,邀请一个或数个持有该类武器研制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多方案论证。
研制单位应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组织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验证试验,向使用部门提出初步总体技术方案和对研制经费、保障条件、研制周期预测的报告。
使用部门会同研制主管部门对各方案进行评审,在对技术、经费、周期、保障条件等因素综合权衡后,选出或优化组合一个最佳方案;根据论证的战术技术指标和初步总体技术方案,编制《武器系统研制总要求》附《论证工作报告》),上报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需要国家解决的保障条件,由研制主管部门提出解决意见,报国家有关综合部门。
第七条 《武器系统研制总要求》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作战使命、任务及作战对象;
主要战术技术指标及使用要求;
初步的总体技术方案;
研制周期要求及各研制阶段的计划安排;
总经费预测及方案阶段经费预算;
研制分工建议。
《论证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武器装备在未来作战中的地位、作用、使命、任务和作战对象分析;
国内外同类武器装备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对比分析;
主要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确定的原则和主要指标计算及实现的可能性;
初步总体技术方案论证情况;
继承技术和新技术采用比例,关键技术的成熟程度;
研制周期及经费分析;
初步的保障条件要求。
装备编配设想及目标成本;
任务组织实施的措施和建议。
第八条 《武器系统研制总要求》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总参谋部联合审批(初步所需保障条件建设投资规模达到基本建设大中型标准的项目,送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会签),下达给使用部门和研制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九条 方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批准的《武器系统研制总 要求》进行武器系统研制方案的论证、验证,形成《研制任务书》.
第十条 方案论证、验证工作由研制主管部门或研制单位组织 实施,进行系统方案设计、关键技术攻关和新部件、分系统的试制与试验,根据装备的特点和需要进行模型样机或原理性样机研制与试验。在关键技术已解决,研制方案切实可行,保障条件已基本落实的基础上,由研制单位编制《研制任务书兴附《研制方案论证报告》,报研制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
第十一条 《研制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主要战术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
总体技术方案;
主要系统和配套设备、保障设备方案;
研制总进度及分阶段进度安排意见;
样机试制数量;
研制经费概算(附成本核算依据和方法说明);
需要补充的主要保障条件及资金来源;
试制、试验任务的分工和生产定点及配套产品的安排意见;
需试验基地和部队提供的特殊试验的补充条件。
《研制方案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总体技术方案及系统组成;
对主要战术技术指标调整的说明;
质量、可靠性及标准化的控制措施;
关键技术解决的情况及进一步解决措施;
武器装备性能、成本、进度、风险分析说明;
产品成本和价格估算。
第十二条 属一级定型委员会审批定型的项目,研制任务书》
由使用部门会同研制主管部门联合上报总参谋部、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审批工作由国防科工委承办,总参谋部、国家计委会签。其中重大项目,报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下达。
属于二级定型委员会审批定型的项目,研制任务书》由使用部门和研制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审批下达,同时上报总参谋部、国防科工委、国家计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根据批准的《研制任务书》进行武器装备的设计、试制、试验工作。
第十四条 研制单位负责武器装备的设计、试制及科研试验。除飞机、舰船等大型武器装备平台外,一般进行初样机和正样机两轮研制。
第十五条 完成初样机试制后,由研制主管部门或研制单位会同使用部门组织鉴定性试验和评审,证明基本达到《研制任务书》规定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试制、试验中暴露的技术问题已经解决或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方可进行正样机的研制。
第十六条 正样机研制应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样机的质量和可靠性、维修性。正样机完成试制后,由研制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鉴定,具备设计定型试验条件后,向二级定型委员会提出设计定型试验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武器装备性能进行全面考核,以确认其达到《研制任务书》和研制合同的要求。
第十八条 设计定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批权限,按《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执行。
二级定型委员会应了解和分析科研试验情况,对达到设计定型试验要求的科研试验项目,可予以承认,在设计定型试验中不再进行。
第十九条 承担设计定型试验的单位应根据研制进度,做好设 计定型试验准备工作,参加研制单位组织的有关试验。研制单位应 协助其了解、掌握产品的性能。
第二十条 根据武器装备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的部队适应性试验,应在产品基本性能得到验证后进行。适应性试验的结果应作为设计定型的依据。试验需要动用部队装备时,按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产品批量生产条件进行 全面考核,以确认其符合批量生产的标准,稳定质量、提高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定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批权限,按《军工 产品定型工作条例》执行。生产批量很小的产品,可不进行生产定型,由研制主管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生产鉴定。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武器装备或行业产品的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程序》自颁发之日起执行。1987年9月25日颁布的《常规武器装备研制程序》同时废止。
参考文件
《QJ903.2B-2011航天产品工艺文件管理制度第2部分:工艺文件编制一般要求》中的5.1.
阶段名称 | 方案阶段 | 研制阶段 | 设计定型阶段 | 工艺定型阶段 | 批生产阶段 | |
初样 | 试样(正样) | |||||
阶段标记 | M | C | S(Z) | D | G | P |
本文作者:Keller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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